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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上饶市有色金属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上饶市有色金属企业组成的行业 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 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以民间化为方向, 以体制创新为突 破 口, 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建立独立公正、行为规 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的有色金属行业协会。充分 发挥本会在政府与企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以优质服务 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扩大行业覆盖面,全面提升在 行业内的影响力和代表性。促进我市有色金属工业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为建设制造强市、打造区域中心,奋力开创现代 化大美上饶新篇章作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 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 共产党章程》 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 团结


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 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登记管 理机关是上饶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上饶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机关党组。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 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高铁经济试验 区文化创意中心5号楼302室。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 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 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 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 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 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 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 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 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 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 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 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 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 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 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 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 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 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本会积极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 能作用,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编辑专业刊物和建立 网站,开展行业调查、评估论证、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 销等活动;

( 二)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 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

( 三)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调查、反补贴 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及其部门完成相关调查,组织协调行业企业参与反倾销的应诉活动

( 四)接受与本行业利益有关的政策的论证咨询,提出相 关建议,维护会员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 五)参与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会员和行业利益的 意见和建议;

( 六)参与有关行业标准的论证,建立规范行业和会员行 为的机制;

( 七)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会 员和行业公平竞争;

( 八)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九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会  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必须是从事有色金属行业相同性质经 济活动的经济组织,除涵盖各种所有制企业外,可以吸收相同 或相近性质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不设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 影响;

(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关证。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 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 的职权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

(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六)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 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 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 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十)起草或修订章程草案,会费标准草案,监事、 副会 长、会长选举办法草案,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 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 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五、 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及以上级别会员出 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及以上级别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 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组成。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 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会长、 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 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监事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任期 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 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 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任 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 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 况;

( 三)向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四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议;

( 五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 事会审议;

( 六)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 划;

(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 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的聘用;

(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 二)决定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 三)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的职权是:

( 一)列席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 质询或建议;

( 二)对会长、常务副会长、 副会长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 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 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 和提出提案;

( 四)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财务管理人员损害 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 五)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 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 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 所必需的费用, 由本会承担。


第六章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证书、 印章、档案、文件等内 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 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 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证书、 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 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 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 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 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 径依法解决。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 一)会费;

( 二)捐赠;

( 三)政府资助;

(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 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 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 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 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 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 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社团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 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 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 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 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 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不符, 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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